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2024-11-10 10:41:07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某,男,汉族,1999年12月10日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身份证号码:410182。联系电话:185308。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六,身份证号码:110102。联系电话:187036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暂计为180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5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实际计算至被告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暂合计318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金水区玉凤路房产(房产证号:0901)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等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为了偿清涉案抵押房产的银行到期贷款,向原告借款。为了获取原告的信任,被告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玉凤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901)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

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房产抵押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的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三全路服务大厅签署了《借款合同》、《自然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3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因本次借款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抵押权设置地、抵押房产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故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诉讼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签署当日,原告立即向被告履行了出借30万元资金的合同义务,被告也于当日在金水区三全路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为原告在涉案房产上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履行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向原告偿还本金,并且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多次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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